家事案件

【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卻被駁回?!】

家事案件-子女扶養義務

彭成翔律師

【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卻被駁回?!】

父母辛苦將我們扶養成人,照理來說,長大之後的我們理所當然的也會負擔起照顧父母的責任。但爸爸年輕時愛玩,與媽媽離婚之後跟年幼的我們形同陌路,除了未負擔任何扶養費之外,幾年來沒有一句問候,連句關心的話語也沒有。在收到法院聲請狀時,才知道原來我們是有『爸爸』的人,『爸爸』這個詞在我們的印象裡可說是陌生的單字。他們口中的『爸爸』因為沒有工作,無法維持生活,需要人家扶養的時候才想起自己有兩個女兒,進而向法院聲請要求我們支付扶養費。第一,我不認為他有做到扶養我們的義務,因此想拒絕支付扶養費給他,這樣有違法的可能嗎?第二,我們是有機會免除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嗎?
 

扶養義務可以免除嗎?

按照民法第1114、1118條之1規定,直系血親間原則上互負扶養之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故意為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換句話說,就本事件的子女雖然因血緣關係對父親負有扶養的義務,但父親在子女年幼時就離開,未盡照顧責任的情形下,要求子女照顧父親顯然非常不公平,所以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費,甚至情節重大時,例如從未支付扶養費用,長期未聯絡、探視、對子女生活不曾關心等,也可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若法院認為子女還是有扶養的義務時,也會衡量父母生活上的需要,是否財力不足維持生活,以及子女的經濟能力與身分等等,綜合考量判斷扶養費數額。

雖有認為子女扶養父母天經地義,但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若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甚至離家、棄養、故意傷害子女,豈能要求子女對這樣的父母負擔扶養的義務?法律上,為了達到事理衡平之目的,還是有規定保障遇到上述情形的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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