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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員工,最高將罰10萬元】

勞動部:「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員工,最高將罰10萬元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定額進用規定者,可開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由於「無正當理由」一詞模糊,因此勞動部核釋4種情況可開罰,解釋令自2023年5月起生效。

  • 第一種情況,事業單位若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就會被罰。
  • 第二種是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 第三種為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情形,經查證屬實;但就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仍無身心障礙者得勝任工作,排除其屬無正當理由情形。 
  • 最後一種是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相關措施。

義務單位無法足額進用原因主要為人員流動後未及時遴補所致,也有部分是受限於組織員額、未有適合職缺,或職缺需特殊專長人力,致無法找到符合職能之身心障礙者。

為輔導未足額進用單位改善,勞動部偕同地方政府透過雇主拜訪、座談會等場合,加強宣導多進用身障者,減少因身障員工離退職無法及時遴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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