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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造成的違約風險—不可抗力原則的應用】

合約裡的不可抗力條款

【新冠肺炎造成的違約風險—不可抗力原則的應用】

近日,新冠肺炎(COVID-19)在全球蔓延,除了民眾健康所受影響,連帶地商業活動也受到了衝擊,最顯而易見的是疫情直接影響了契約的履行,例如:餐廳生意大受影響而付不起店面租金,承租人能否要求調降租金?交通停滯造成交貨延遲,停工缺料造成工程延期,當事人是否仍要依約交貨?事變有何事前控制機制?

我們以下將介紹【不可抗力原則】,讓大家從法律面及契約安排的面向瞭解,該如何處理這方面的困境。

《一、民法第225條及第230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免給付義務;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未為給付者,不負遲延責任。在SARS疫情蔓延時,法院多有將SARS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由而免除債務人之義務。

換句話說,倘若債務人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提出或無法按時提出給付者,例如因政府命令導致交通受阻導致交期遲延或取消出團行程,將可免除給付之責任。

《二、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

商業交易貴在預作安排分配風險,排除事後解釋上的不確定性,因此,建議立約當事人可直接在契約內明訂【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通常是一般商務契約中最常見基本條款之一,雖然在通常情況下是備而不用,然而一旦有當事人都無法人力掌控的意外情形發生時,例如此次新冠肺炎,卻能最直接且有效地提供解決方案。而所謂人力無法掌控的情況大致可分為天災(例如: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以及人禍(例如:爆炸、罷工、禁運、戰爭、武裝事變、政府法令變更等),甚至可以在契約內更具體化、明確化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而具體化的優點在於大幅減少日後雙方解釋上的歧異。

再者,當構成契約中所列的不可抗力事件時,雙方更可以預先安排效果,約定該如何繼續或處理契約關係,除了任一方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雙方得針對特定訂單做出變更甚至可以更靈活化增加舉證條款抑或是通知義務等規定。

預先確認個別交易特性,委由律師預先安排契約文字內容,除了能夠預先分配風險,也能使事變處理機制更多元化,也就無須等到上法院耗費大量時間、人力及金錢來尋求問題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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