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

【解除董事競業應注意事項】

解除董事競業應注意事項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應注意事項】

A公司之董事會於年度股東常會,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議案,內容為「本公司為因應多角化經營,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擬請股東會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後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請問該決議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209條應注意事項》

董事是公司執行決策的機關,對公司之業務機密知之甚詳,倘若容許自由從事與公司相類之業務,肯定會對公司造成損害,但在公司多元化經營策略或爭取同業優秀人才進入董事會的需求下,解除競業禁止也有現實上的必要。因此公司法第209條針對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規定,董事必須說明且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違反時公司可將競業所得視為公司所得。關於本條需注意實際操作注意事項:

  1. 公司法規定董事應說明競業行為的重要內容,違反者該決議無效。

  2. 證交法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亦規定解除競業的議案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違反者決議得撤銷,且法院有認為「董事競業行為許可」係屬重大事項,法院不得依據公司法第189條之1駁回撤銷決議之請求。

  3. 解除競業禁止必須針對特定欲為競業行為之董事而設,不得全面、概括性准許董事得兼任競業,違反者決議無效。

上例中A公司董事提出之議案,係全面、概括性地免除董事競業禁止之義務,「董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之要求無法達成,侵害股東之資訊權,該決議因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61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947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訴字第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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