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審閱

【委任契約與勞動契約間的差別】

委任契約與僱傭契約間的差別

【委任契約與勞動契約間的差別】

在眾多勞資糾紛案例中,兩造間的法律關係是委任或是勞動之僱傭契約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也常是案件中主要的爭點。

《委任關係是什麼?》

所謂委任關係:係指受託處理一定之事務,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則屬於委任契約。通常存在於高階經理人,例如公司的總經理,自主性高,雙方原則可以自由終止委任關係,但受任人則沒有勞基法資遣費等保障。

《何謂勞動契約?》

而勞動契約則是: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下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一般勞工階級與雇主間的合約原則屬之,具有強烈之從屬性質。

《法院針對從屬性的判斷標準:》

  1.  人格上從屬性:服從僱傭人權威,有接受懲戒之義務。

  2.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 經濟上從屬性:受僱人是為了他人的營業而勞動。

  4. 組織上的從屬性:納入僱傭人的生產組織體系,與同僚分工合作。

建議勞資雙方都應該清楚明白委任和僱傭間之法律差異,在合約中進行明確規劃,例如合約名稱、提供勞務之方式及準用之法規等規定,除了可以具體化雙方間權益關係,也可作為發生爭議時主張之依據。

  •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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